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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 (16)舍利子!色不異空....受想行識,亦復如是(三)
發表者 青雲雲海宮 (2015-02-03 13:52:29) IP 125.227.236.37
內容 (16)舍利子!色不異空....受想行識,亦復如是(991224)



{心}

『心』。又作心法、心事。指執取具有思量(緣慮)之作用者。

(一)指心王及心所法之總稱。係相對於色(物質)、身(肉體)而言。相當於五蘊中之受、想、行、識等四蘊。

(二)指心王,屬五位之一,相當於五蘊中之識蘊。指統一心之主體─六識或八識而言。

(三)對心、意、識三者,小乘有部等主張三者為同物之異名,然在大乘唯識宗,「心」則指第八阿賴耶識,含有積集之義,乃諸法產生之根本體,故亦稱集起心, 即阿賴耶識蓄積種子而能生起現行之意。對此,前六識稱為「識」,即了別、認識作用;第七末那識稱為「意」,即思惟作用。將心之主體與從屬作用分開時,前者 稱心王,後者稱為心所。上記之六識或八識即為心王,心所乃指隨之而生起者,亦即細微之精神作用。



『心所』又作心數、心所有法、心所法、心數法。從屬於心王。乃五位之一。與心相應而同時存在,為種種複雜之精神作用。以從屬於心,故對心所而言,心謂「心 王」。心王與心所之間,有所謂五義平等(所依平等、所緣平等、行相平等、時平等、事平等)之相應關係,故心所又稱相應法、心相應法。離此心王,是否別有心 所之體,對此,有部主張別體說,其他諸派另有多種異說。有部及法相宗等所列五位法中之心法。



『心王』相對「心所」而言,六識或八識之識體自身稱為心王。意為精神作用之主體。說一切有部以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等六識之識體為一,故列心王為一;法相宗以八識(六識加末那識、阿賴耶識)各有識體,故列心王為八。



『心心所』 指心王與心所。心,指眼識等之心王。心所從屬於心王,係與心王相應之精神作用,舊譯作心數。心王唯取對象之全體(即總相),心所則取對象之全體與部分(即別相)。心王、心所二者相應之關係、特質、王所之一異等,大小乘互有異說。

又依一切有部之正義,心王及每一心所各有別體,然四大論師中之覺天主張心所乃於心之分位所立之假名,非有別體。大乘唯識宗則說四義平等(所依、所緣、時、事),立八識(六識加上末那識、阿賴耶識)為心王,而舉出六位五十一心所之說,主張心王與心所具有非即非離之關係。 

『六位』為菩薩修行過程之六階位。即十信位、十住位、十行位、十迴向位、十地位、佛地位。舊譯華嚴經說六位,新譯華嚴則另有「等覺位」之名,而總稱為七位。



{五十一心所}

大乘唯識家立五十一心所,分為五遍行、五別境、十一善法、六煩惱、二十隨煩惱、四不定等六種。

(1)遍行心所,指於一切性、一切地、一切時、一切俱生起之心所,即觸、作意、受、想、思等五種心所。

(2)別境心所,指於一切性、一切地得起,於境有起有不起之心所,即欲、勝解、念、定、慧等五種心所。

(3)善心所,指其性善,唯起於善心品之心所,即信、精進、慚、愧、無貪、無瞋、無癡、輕安、不放逸、行捨、不害等十一種心所。

(4)煩惱心所,指根本煩惱,即貪、瞋、癡、慢、疑、惡見等六種心所。

(5)隨煩惱心所,指隨從根本煩惱而起之心所,即忿、恨、惱、覆、誑、諂、憍、嫉、慳、無慚、無愧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、惛沈、掉舉、失念、不正知、散亂等二十種心所。

(6)不定心所,指不入於前五位之心所,即悔、眠、尋、伺等四種心所。



{五十一心所/一、五遍行)



一、遍行五:觸、作意、受、想、思等。



1) 觸:指境(對象)、根(感官及其機能)、識(認識)三者和合時所產生之精神作用;亦即指主觀與客觀接觸之感覺而言。

 此時之根、境、識各分為六種,則觸亦有六觸(六觸身,身為複數之意)。例如由眼根、色境、眼識三者和合而產生之觸為眼觸,如由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產生耳觸乃至意觸。此為說一切有部所立三和合生觸之義,即根、境、識和合時,能生其他心所。

2) 作意:。心所之名。即突然警覺而將心投注某處以引起活動之精神作用。

 俱舍論卷七將作意分為三種:

(一)自相作意,謂觀某物有獨自之相(自相)時之作意;如觀色有變礙之相。

(二)共相作意,謂觀四諦之十六行相是共通於諸法之相時之作意。

(三)勝解作意,即作不淨觀等種種觀想時之作意。又欲界有聞所成、思所成、生所得等三種作意,色界有聞所成、修所成、生所得等三種作意,無色界僅有修所成、生所得等兩種作意。

3) 受:又譯為痛、覺。可分為二:



(一)心所之名,為五蘊之一。俱舍宗以受為一切心遍起的心所之一,乃十大地法之一;唯識宗則認為是五遍行之一。「受」係根(感官)、境(對象)、識(認識 之主體)三者和合之觸(即接觸感覺)而生。換言之,受,即領納之意,亦即領納違、順、俱非等之觸及外界之對象,以此而感受苦、樂等感覺之精神作用。故 「受」為外界影響於生理、情緒、思想等,所產生之痛癢、苦樂、憂喜、好惡等感受,由此有利(順)、不利(違)、無利害關係(俱非)等境界,產生相應之苦、 樂等主觀感受,而引起遠離違境、追求順境等一連串愛欲活動。



(二)為十二緣起之第一支,稱為受支。



4)想:音譯為僧若。乃心所(心之作用)之名。五蘊之一。係動詞 jba(知)與接頭語 sam(一切)連結而成,相當於現代語中「概念」一詞。俱舍宗以其為十大地法之一,唯識宗則視其為五遍行之一。指對境之像,於心中浮現之精神作用而言。即 相當於表象之知覺,乃次於「受」(印象感覺)而起之心所作用。其所依之根為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六種;而由眼觸所生之想,乃至由意觸所生之想,計有六想 (亦作六想身,身表複數)。其次,依所緣境之大、小、無量之別,而有大想、小想、無量想等三想。又欲想(貪欲想)、瞋想(瞋恚想)、害想(殺害想)等三 想,謂三不善想或三惡想,乃與貪、瞋(發怒)、害(加害於人)等三種煩惱相應而產生之「想」。出離想、不恚想、不害想等三想,稱三善想,乃三不善想之相 反。



5)思:為造作之義。為七十五法之一,百法之一。即對境審慮而引起心、心所造作之精神作用。近於現代語所謂之「思想」、「意志」等。思,在俱舍宗為十大地 法之一,恆與一切之心相應。在唯識宗為五遍行之一,當心起時,必有思之作用。蓋思乃令心、心所造作之法,為身語意三業之原動力。



二、五別境:別境心所,指於一切性、一切地得起,於境有起有不起之心所,即欲、勝解、念、定、慧等五種心所。



1)欲:又作樂欲。心所名。意謂希求、欲望。希望所作事業之精神作用。說一切有部指從一切心起之作用,為大地法所攝。唯識宗則謂,心捕捉對象係由作意之作 用,非由欲之作用,故欲非從一切心起,僅係對願求對象所起之別境。欲有善、惡、無記等三性,善欲為引起精勤心之根據;惡欲中之希欲他人財物者,稱為貪,為 根本煩惱之一。



『無記』無記即非善非不善者,因其不能記為善或惡,故稱無記。或謂無記者因不能招感異熟果(善惡之果報),不能記異熟果,是故稱為無記;但此種解釋僅適用於有漏法,並非一般通說。



欲有五欲、六欲、三欲等多種:

(一)五欲,愛著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等五境者,稱為五欲;被愛著之五境,亦稱為五欲、五欲德或五妙欲。對財、色、飲食、名、睡眠之欲,亦稱作五欲。

(二)六欲,對色、形貌、威儀姿態、言語音聲、細滑、人相之欲,即為六欲。

(三)三欲,於六欲中對形貌姿態、細觸之欲,稱為三欲。

此外,以貪欲深而難越、易落,比喻為塹,稱為欲塹;或以貪欲之煩惱能令人沈沒如河,稱為欲河;比喻諸欲惱人如針刺身,稱為欲刺;此等皆為強調欲之害人。又以欲之污身、擾人,而比喻為欲塵、欲魔、欲縛等。



2)勝解:又作信解。心所之名。為俱舍七十五法中十大地法之一,唯識百法中五別境之一。殊勝之了解之義。即於所緣之境起印可之精神作用(即作出確定之判斷)。然有關勝解一語,各家之解釋互異,說一切有部與俱舍宗謂勝解為十大地法之一,能與一切心所相應,即於一切心品遍起。

此謂勝解於決定之境審決時,始能稱其為勝解。若於猶豫之境,心存疑問,無法審決,則無勝解,故非遍行。



3)念:心所(心之作用)之名,即對所緣之事明白記憶而不令忘失之精神作用。又作憶。於俱舍宗,以之為十大地法之一,唯識宗列為五別境之一。以其具有殊勝力,而為五根、五力之一,稱為念根、念力。



4)定): 令心專注於一對象,而達於不散亂之精神作用,或即指其凝然寂靜之狀態。反之,心散亂不止之狀態,則稱為散,二者合稱定散。定(三摩地、三昧)之意譯,俱舍宗及唯識宗以之為心所之一;俱舍宗以之為十大地法之一,唯識宗則以之為五別境之一。

 令心不散亂之修行,及由此而有之特殊精神狀態,通稱為定,其進境有層次等差。又因止、觀,均行、不均行,有心、無心等之不同,而生四禪、四無色、二無心 定等之差別,或為禪定之總稱,或以心一境性之義而稱三摩地,或稱三昧。定與戒、慧同為三學之一,乃佛教實踐方法之大綱。又八聖道中之正定,為五根、五力之 一,故亦稱定根、定力;六波羅蜜(六度)之一,即禪定。



5)慧:音譯般若。指推理、判斷事理之精神作用。心所之名。俱舍七十五法之一,唯識百法之一。慧,通於善、不善、無記三性。惡慧中,作用強者,稱惡見,為 五見之一。善慧又作正見、正慧。依俱舍論之說,慧係與任何種心皆有相連屬之作用,為大地法之一;然唯識宗謂慧為別境五心所之一。

此外,慧與智為相對之通名,達於有為之智相稱「智」,達於無為之空理則稱「慧」。俱舍論卷二十六亦言,慧有「有漏慧」與「無漏慧」兩種。前者與煩惱法有密 切不可脫離且相互影響之關係,屬於「智」之性質;後者又稱聖慧。由聞法而來之慧,稱作聞慧;由思考而來之慧,稱作思慧;由修行而來之慧,稱作修慧;以上三 者合稱聞思修三慧。三慧加上與生俱來之「生得慧」,合稱四慧。



{五十一心所/三、十一善法}

三、十一善法:善心所,指其性善,唯起於善心品之心所。

1)信:。心所(心之作用)之名。為七十五法之一,亦為百法之一。為「不信」之對稱。即對一對象,能令其心與心之作用產生清淨之精神作用,故「唯信能入」 為進入佛道之初步。成唯識論卷六(大三一‧二九中):「云何為信?於實、德、能,深忍、樂、欲,心淨為性,對治不信,樂善為業。」

 又同書謂信有三種:

(一)信實有,謂於諸法之實事理中深信忍故。

(二)信有德,謂於三寶真淨之德中深信樂故。

(三)信有能,謂於一切世、出世之善中,深信有力能得能成,起希望故。 信步入道之第一部,故菩薩五十二階位中即以十信位為首,五根或五力中亦分別以信根、信力為最初。



2)精進。又作精勤、勤精進、進、勤。謂勇猛勤策進修諸善法;亦即依佛教教義,於修善斷惡、去染轉淨之修行過程中,不懈怠地努力上進。蓋精進為修道之根本,另精進亦為六波羅蜜、十波羅蜜之一。

關於精進與精進波羅蜜之別,諸經論中說法不一,,精進乃指世間及三十七道品中之精進;精進波羅蜜則指菩薩為證佛道之精進。

舉出世間、出世間二種精進。世間精進乃勤修布施、持戒等諸有漏業;出世間精進則勤修滅一切煩惱、惑障等諸無漏業。



『三十七道品』又作菩提分、覺支,即為追求智慧,進入涅槃境界之三十七種修行方法。又稱三十七覺支、三十七菩提分、三十七助道法、三十七品道法。循此三十七法而修,即可次第趨於菩提,故稱為菩提分法。三十七道品可分七科如下:

 (一)四念處,又作四念住。

(1)身念處,即觀此色身皆是不淨。

(2)受念處,觀苦樂等感受悉皆是苦。

(3)心念處,觀此識心念念生滅,更無常住。

(4)法念處,觀諸法因緣生,無自主自在之性,是為諸法無我。

 (二)四正勤,又作四正斷。

(1)已生惡令永斷。

(2)未生惡令不生。

(3)未生善令生。

(4)已生善令增長。

(三)四如意足,又作四神足。

(1)欲如意足,希慕所修之法能如願滿足。

(2)精進如意足,於所修之法,專注一心,無有間雜,而能如願滿足。

(3)念如意足,於所修之法,記憶不忘,如願滿足。

(4)思惟如意足,心思所修之法,不令忘失,如願滿足。

 (四)五根,根,即能生之意,此五根能生一切善法。

(1)信根,篤信正道及助道法,則能生出一切無漏禪定解脫。

(2)精進根,修於正法,無間無雜。

(3)念根,乃於正法記憶不忘。

(4)定根,攝心不散,一心寂定,是為定根。

(5)慧根,對於諸法觀照明了,是為慧根。

(五)五力,力即力用,能破惡成善。

(1)信力,信根增長,能破諸疑惑。

(2)精進力,精進根增長,能破身心懈怠。

(3)念力,念根增長,能破諸邪念,成就出世正念功德。

(4)定力,定根增長,能破諸亂想,發諸禪定。(5)慧力,慧根增長,能遮止三界見思之惑。

(六)七覺分,又作七覺支、七覺意。

(1)擇法覺分,能揀擇諸法之真偽。

(2)精進覺分,修諸道法,無有間雜。

(3)喜覺分,契悟真法,心得歡喜。

(4)除覺分,能斷除諸見煩惱。

(5)捨覺分,能捨離所見念著之境。

(6)定覺分,能覺了所發之禪定。

(7)念覺分,能思惟所修之道法。

(七)八正道,又作八聖道、八道諦。

(1)正見,能見真理。

(2)正思惟,心無邪念。

(3)正語,言無虛妄。

(4)正業,住於清淨善業。

(5)正命,依法乞食活命。

(6)正精進,修諸道行,能無間雜。

(7)正念,能專心憶念善法。

(8)正定,身心寂靜,正住真空之理。



3)慚與愧之併稱。心所之名。為說一切有部大善地法之一,法相宗善法之一。即羞恥過罪之精神作用。又作有慚有愧。為「無慚無愧」之對稱。俱舍論卷四對慚、 愧舉出二釋,第一釋謂崇敬諸功德及有德者之心為「慚」,怖罪之心為「愧」;第二釋為有餘師之說,謂自省所造之罪惡而感羞恥之心為「慚」,以自己所造之罪面 對他人時引以為恥之心為「愧」,此說即以慚、愧皆為羞恥之心,但由對自己與對他人而分別為二。又據北本大般涅槃經卷十九載,「慚」即自己不造罪,「愧」為 不教他人造罪;「慚」為在自心中感覺羞恥,「愧」為自己之罪向他人披露而感覺羞恥;「慚」為對人之羞恥心,「愧」為對天之羞恥心。



慚,慚即慚天。謂心常知慚,崇重賢善,恥往昔所作過惡,則能對治無慚,息諸惡行。



成唯識論卷六則併取俱舍論之二釋,認為「慚」為先尊重自身,而後崇重賢者與聖者,並崇重法;「愧」係由世間之力,即由於他人之譏謗或律法之制裁,而輕拒暴惡。即主張羞恥為慚、愧二者之通相,崇善與拒惡則分別為慚、愧之別相。

 相對於慚、愧者,不敬諸功德與有德者,或不自省自造之罪惡而感到羞恥等,此種皆稱無慚。又無怖罪之心,或於自造之罪對他人不以為恥,則稱無愧。慚與愧二者能使一切諸行光潔,故稱之為二種白法。

愧,愧即愧人。謂心常知愧,不為暴惡,悔往昔所作過非,則能對治無愧,息諸惡業。



4) 『愧』為 「無愧」之對稱。俱舍七十五法之一,唯識百法之一。怖畏己過,且引以為恥之精神作用。

5) 『無貪』又作不貪、不貪欲。俱舍七十五法之一,唯識百法之一。係「貪」之對稱。為於諸境界無愛染,能對治貪煩惱之精神作用。此心所恆與一切善心相應,故說 一切有部將之列為十大善地法之一,唯識家則攝之於善心所中。又此根能生餘之諸善法,故與無瞋、無癡共稱為三善根。又四無量中之捨量,以此心所為體,能對治 欲界之貪及瞋。



『四無量』、又作四無量心、四等心、四等、四心。即佛菩薩為普度無量眾生,令離苦得樂,所應具有之四種精神。即(慈、悲、喜、捨)

(一)緣無量眾生,思惟令彼等得樂之法,而入「慈等至」,稱為慈無量。

(二)緣無量眾生,思惟令離苦之法,而入「悲等至」,稱為悲無量。

(三)思惟無量眾生能離苦得樂,於內心深感喜悅,而入「喜等至」,稱為喜無量。

(四)思惟無量眾生一切平等,無有怨親之別,而入「捨等至」,稱為捨無量。



***待續***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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